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部署,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请,2023年10月下旬至11月上旬,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2023版)》《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省级评审操作指南(2023版)》等规定,组织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组成初评工作组,采取资料审查、明查暗访、领导访谈等方式,对吴忠市、固原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进行了省级初评。经综合评议,吴忠市、固原市已达到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拟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推荐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接受国家评价验收。
为广泛听取社会意见,接受群众监督,现对初评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3年11月14日至11月28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文字形式(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反映。反映情况须客观真实,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署实名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受理电话:0951-5672260;
传 真:0951-567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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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
2023年11月14日